钟任军、黎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穗鑫隆粮油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粤1303民初28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秋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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