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3执恢9号
毛勇:
本院在执行李纪周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4)皖1523诉前调书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毛勇、吴洪艳(案外人)名下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舒西路南溪丽城B2幢21层2107室房产【皖(2024)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15091号】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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