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曙、黎龙龙: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宏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黔南州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匀市宏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金曙、黎龙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