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楷:
本院在执行李江成、王治中与四川宇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江成、王治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张宇、张楷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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