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娟丽、李国松:
本院受理原告邵秋月与你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7日内。定于2026年6月17日9时在本院玉皇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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