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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丰源环境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4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45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3450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8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8元、保全费1447元,共计5455元,由被告负担4430元、原告负担10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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