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3682.58元,利息1752.82元、罚息4795.97元,并自2025年5月6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罚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陈庆宏负担5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庆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