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金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石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市金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10000元,并承担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85%的标准从2023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的金额以1000元为限);二、被告石学文对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石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市金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都匀市金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620元,由被告王川负担,被告石学文对其中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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