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邦江: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市金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都匀市金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15,300元、违约金1,000元以及律师费1,000元,共计17,300元;二、驳回原告都匀市金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雷邦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52元,由被告雷邦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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