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中工网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人日报社主办、中国工会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和管理的大型综合性中央新闻网站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频道公告内容均由公告制定者提供,中工网不承担相关责任,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内容若与事实不符,请致电反馈,我们将及时处理。

(2026)浙0421破7号

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鑫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鑫牛公司”),并指定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鑫牛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向鑫牛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2号新世界广场12楼;联系人:孙智炼,电话:13575334004)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鑫牛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鑫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鑫牛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鑫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明珠路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15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