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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