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兰诉被告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已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102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梅兰借款11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监利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上诉状,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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