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菲: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剑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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