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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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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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友:

本院受理原告孙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35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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