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青、杨贵安、陈佐云、段昕成、袁静、彭强:
本院受理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0113民初4975、4971、4970、4969、4976、49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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