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明:
本院受理原告丹徒区谷阳镇铭发纱窗经营部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报酬517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12民初1234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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