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正国、许丽娟诉你、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282民初355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铁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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