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琼、王群:
本院受理原告聂启迪诉你们、杨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琼、杨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聂启迪货款35,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07,400元,共计143,200元;二、驳回原告聂启迪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064元,由被告宋琼、杨兆国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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