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乾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乾城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先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15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乾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28700元及利息(以2528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乾城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0元、保全费5000元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外为满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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