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潼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延图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3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TJJY-2024-1001的《物业租赁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及市场服务费53360元,并以实际尚欠的5336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不予退还保证金27600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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