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洺:
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4,042.97元,利息4,337.42元,违约金997.8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7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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