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科:
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垫付款等31850元及利息(以3185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8358号案件的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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