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艳、罗兴师: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27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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