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小冯电动车修理店与被告魏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23民初1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红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宁县东沟镇小冯电动车修理店支付欠款243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37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被告魏红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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