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恒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兵诉你、臧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恒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志兵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时恒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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