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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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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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何昌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0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2061.78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2976.4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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