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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3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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