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洋洋:
本院受理贵州誉森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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