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兵: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张瑞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共计28318.0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14日12时00分许,张瑞兵驾驶“利云”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沂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长沙路交汇路口时,与沿长沙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立江驾驶的鲁Q16D66号“宝马”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瑞兵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张瑞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立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我公司进行车辆索赔,我公司赔偿了其全部损失,按照《保险法》第60条向被告追偿权未果,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6866号案件的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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