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旭良: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富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旭良、第三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23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旭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9796.39元及利息(以139796.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被告魏旭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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