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
本院受理原告熊理与被告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23民初1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理借款本金889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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