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春、贵州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光平与贵州中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光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周继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执行异议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逾期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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