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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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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蒜康家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郎维丽诉你公司、刘朝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于2026年1月1日解除原告郎维丽与被告贵州蒜康家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27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2.被告贵州蒜康家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5日内支付原告郎维丽租赁费用20100元;3.被告刘朝普对第2项中的欠款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郎维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郎维丽承担20元、被告刘朝普、贵州蒜康家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2元。公告费150元,由被告刘朝普、贵州蒜康家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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