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都匀修渠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4848元及利息(以9484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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