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685民初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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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建、方志雅、韩品国、许存山、申承林、宋迎忠、韩桂珍、李从平、沈芝银、姚长明、吴风明、张福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47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李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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