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622民初4051号
张想想:
本院对原告蒙城县海鹰商贸有限公司诉张想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到期后15日内,并定于期限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涡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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