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1183民初1237号
郭玉学、足生堂国际酒店(句容)有限公司、戴祝美: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昌、王佃秀、张志强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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