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存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存和借款本金68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68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被告许爱国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00元,向原告支付保全费920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900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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