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1505号
吴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小军立即向原告王兴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吴小军向原告王兴菊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拖欠的利息为115000元);3、判令被告吴小军向原告王兴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若申请)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