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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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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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91民初1505号

吴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小军立即向原告王兴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吴小军向原告王兴菊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拖欠的利息为115000元);3、判令被告吴小军向原告王兴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若申请)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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