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2127号
陈卫兵、唐玉骏:
本院受理原告陆子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和逾期支付利息16500元(以11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号以欠条约定利息1500元/年,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法律服务费(包括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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