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983号
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晶晶诉被告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9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