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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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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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91民初983号

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晶晶诉被告印思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芳华美容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9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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