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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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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开)城罚决字〔2025〕第00011

当事人:

王伟,男,身份证号码:140202197704213036;

刘畅,女,身份证号码:13100219820923422X。

经查明,2012年前后,塞纳河谷小区N5-2402户业主王伟、刘畅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小区N5-3301室楼顶建设了两层建筑物。上述事实,以贺菲的调查(询问)笔录、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廊(开)城罚先告字〔2025〕第00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廊(开)城罚听告字〔2025〕第00011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第6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们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们在塞纳河谷小区N5-3301室楼顶建设的两层建筑物限十日内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23722元(贰万叁仟柒佰贰拾贰圆)。

若逾期未自行拆除,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30706000012010900887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廊开罚证字第004号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刊登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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