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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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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685民初996

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熊祖群:

本院受理原告海安金鑫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熊祖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金鑫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94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949.6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被告熊祖群对被告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熊祖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如皋市恒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熊祖群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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