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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江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991民初584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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