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381民初1458号
颜泽军:
本院受理郝健诉颜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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