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爱国、孟凡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刘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苏0991民初82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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