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991民初3334号
中鲁国发有限公司、中鲁国发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盟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鲁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鲁国发有限公司、中鲁国发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鲁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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