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双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江岱路6-1号1幢第二层第一间,法定代表人谢向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田欣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双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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