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陆嘉玲与姚宝坤隐私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宝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书面公开道歉义务。因此本院依法登报公告(2025)豫1481民初156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宝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陆嘉玲的一切骚扰,威胁行为,删除与原告陆嘉玲有关的私密照片,视频以及不得泄露,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原告陆嘉玲的隐私权,不得非法干涉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被告姚宝坤于判决生效后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被告姚宝坤拒绝履行,法院可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媒体上公布,费用由被告姚宝坤承担。
公告刊登费用:200元/条(5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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