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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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荟优购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支付原告货款7095.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95.6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至判决生效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期间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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